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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0-01-20 [来源:南海水产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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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研成〔便〕〔2010〕1号

各研究室:

根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通知》(粤农推奖办〔2009〕5号)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推荐项目应符合《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和《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所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项目应当立足广东农业生产需要,应用先进技术,解决农业生产实际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2.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

3.项目推广年限3年以上。

4.技术成果手续完备, 特殊类型项目如农药、兽药、肥料、饲料等在未获得准入、准产证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5.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6.奖励对象为省内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二、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和推荐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申报请登陆广东农业信息网(http://www.gdagri.gov.cn),在“服务大厅”→“业务系统”→《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报人需详细阅读《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评审系统操作手册》,有申报意向者请与我处联系创建申报用户名,以便登陆申报系统填写申报书和上传相应附件材料,相应附件材料(原件为准)经扫描后以JPG图形格式或PDF文件上传至系统。(具体操作手册在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申报评审系统查看)。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附件材料两部分。申报书(经推荐部门网上提交后由申报人从《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及附件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首页不另加封面,一式4份。同时报送项目简表(《系统》自动生成),双面打印,一式22份。

2.附件材料包括:(1)县级(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立项任务书;(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品种审定或产品证书等相关材料;(3)推广计划和技术方案;(4)技术推广工作总结;(5)生产应用效益证明。

3.书面材料必须与网络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申报材料和需经有关人员签名加盖公章)。

三、申报时间

网络申报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3月15日;

书面申报材料请于2010年3月12日前报至我处。

附件:1、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成 果 转 化 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粤农推奖〔2002〕03号

为适应新时期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更好地贯彻执行《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了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给予有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适当的奖励。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包括推广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农机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如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化技术,农田水利、节水农业、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等与农业直接相关的成果与技术。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省相关行业主管厅(局)按推广范围,经济效益和农民增收幅度,技术先进性及推广难度,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个方面,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推广奖奖励标准。

一等奖:推广范围广,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十分显著,对推动全省农业生产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起到较大作用,推广技术先进,推广难度大,技术措施和投入产出比均进入国内先进行列或处于省内领先水平。

二等奖:推广范围较广,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较显著,推广技术较先进,推广难度较大,技术措施和投入产出比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市的领先水平。

三等奖:在市或县范围内有较大的推广面积,有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推广技术措施和投入产出比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机构及职责

1、省设立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由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四名。负责对行业评审组推荐的请奖项目进行最终评审,评出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

2、省评委会下设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科技教育处,其职责是:

(1)负责全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组织协调及省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2)审查行业评审组推荐的请奖项目,将符合规定的请奖项目报省评委会评审;

(3)协助省评委会做好授奖项目的审核工作;

(4)负责公示拟奖项目以及公布评奖结果;

(5)办理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状、证书及奖金的发放工作;

(6)处理有关异议。

3、省相关行业主管厅(局)分别设种植业、畜牧、林业、渔业、水利、气象、农机等七个行业评审组,每一评审组由5-7名专家组成,负责对本行业范围内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加具意见和推荐等级。行业评审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相关行业主管厅(局)科教(技)处,其职责是:

(1)根据“办法”及“细则”制定本行业推广奖的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

(2)受理各市行业主管局及本行业省直属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的申报项目;

(3)将请奖项目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汇报;

(4)转发本行业获奖项目的奖状、证书及奖金;

(5)协助省评委会办公室处理有关异议。

第五条 申报、评审程序

1、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程序依照《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2、各市、县主管局负责对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项目的实质内容和证明材料是否属实等),对审查合格的填写意见后报上一级行业主管厅(局);

3、省各行业评审组对本行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和推荐等级后报省评委会进行最后评审。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推广的技术原则上应是两年前已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成果,或两年前已列入县(含县)以上主管部门重点推广计划、丰收计划的项目;

2、同一区域已获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同类项目不能再次申报本奖励;

3、由不同市、县、区申报的已获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同类项目,必须在推广范围、增产和增收幅度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方能申报本奖励;

4、同一年度不同市、县、区申报的同类项目,只能择优推荐一项申报,亦可由省行业主管厅(局)牵头,把由不同单位完成的同类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并协调定出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材料上报;

5、仅在一个县范围内推广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报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6、凡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丰收奖”等奖励实质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本奖励;

7、申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中包括曾获奖的子项目的,在计算经济效益时应扣除该子项目内容部分。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书;

2、县(含县)以上主管部门的立项任务书;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列入县(含县)以上推广计划的证明;

4、推广计划和技术方案;

5、技术推广工作总结;

6、验收证书或生产应用效益证明[申报三等奖应具乡镇(含乡镇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证明;申报二等奖应具县(含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证明;申报一等奖应具省或市一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证明] ;

7、省农业 技术推广奖申报项目简表。

以上1-6项内容材料,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每个项目报送全套材料一式2份,第7项内容(即省农业 技术推广奖申报项目简表)不装订,以单页纸形式上报,一式20份,同时要求附此页内容的软盘。行业评审组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省评委会办公室对行业评审组推荐上来的请奖项目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如发现申报材料不全或与要求不符的,取消其请奖资格,不提交省评委会评审。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

1、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第一主要完成单位,第一主要完成人必须是第一主要完成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一等奖限报12个主要完成单位20个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报8个主要完成单位15个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报4个主要完成单位10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出上述名额;

3、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的顺序必须按对申报项目作出贡献的大小依次排列;

4、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在第一线参与推广工作的才能填报,属现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要从严掌握,的确对所申报项目作了大量具体工作而需列入的,也不得超过所报项目等级规定总人数的25%,在前5名主要完成人中只限2人。

第九条 奖金

1、原则上根据当年评定获奖项目数量以及奖金总额确定一、二、三等奖的奖金;

2、奖金分配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和其他完成单位协商,按贡献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3、可从奖金中提取不超过15%的额度,酌情发给未列入主要完成人但对项目作出一定贡献的有关人员;

4、奖金分配后,由第一完成单位将分配结果报送省行业主管厅(局)备案,并抄报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异议处理

对拟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厅(局)行业评审组日常办事机构提出,一个月内未处理妥当的异议项目,暂缓授奖,处理妥当后,参加下一年度授奖。省评委会办公室对所有项目的争议意见或结果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追踪

1、为保证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严肃性,省评委会办公室及省行业主管厅(局)应采取多种方式不定期对获奖项目进行检查、核实;

2、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定于当年的七月三十一日截止,如当年省评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的,按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细则”发至省直有关厅(局)和各市、县有关单位。

2、本“细则”解释权属省农业厅。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细则”同时作废。

二00二年十二月

附件2: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1989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12月10日广东省农业委员会颁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广、普及先进农业技术,促进农、林、牧、渔生产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基层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一)积极引进推广动植物优良品种,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推广农、林、牧、渔单项或综合增产技术措施,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推广应用新技术对农、林、牧、渔产品进行综合利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值,成绩显著的;

(四)开展农林技术承包,获得大面积增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在普及农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有所改进、创新,并在生产应用上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在推广农业技术的组织管理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三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三等,分别发给奖状或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五千元,二等奖奖金为三千元,三等奖奖金为二千元。具体评奖标准由省农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执行。

在农业技术推广和普及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可高于一等奖。

第四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所需经费,每年在省农业发展基金中拨给。

第五条 省设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审定、批准和授予工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由农林牧渔业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其日常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

农、林、牧、渔各厅局分别成立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组,受理本行业的申报项目,经评审后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程序:

(一)省直所属单位凡符合条件评奖的,可按行业分别向农、林、牧、渔主管厅、局申报;

(二)各市直属单位符合条件评奖的,可先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省对口厅局申报,并报市农委备案;

(三)县以上单位符合条件评奖的,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再向省对口厅局申报,并报县农委备案;

(四)中央驻粤单位和其他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省农、林、牧、渔主管厅局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奖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签署意见后报省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向省申报截止期为当年5月1日,以由戳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凡已获得国家各种奖励以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实质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第九条 自获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无异议的,即行授奖;有异议的,由各厅局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获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同时又获得其他科技奖励的,可按最高奖金额补领差额,但不得重复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获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事迹记入获奖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各种表格。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降低标准评奖。不准以任何藉口私分奖金。如发现与事实不符而获奖的,则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农业委员会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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